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孙辛路交叉口市政院内西二楼。
负责人:李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03民初7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083.3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4元、执行费35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生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余额信息。
2.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3.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5.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名下无公积金余额信息。
6.经网络查询反馈显示,***名下无互联网信息。
上述冻结(查封),申请人如续冻结(查封),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三、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电话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但无人接听或不是本人。另据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原址找不到人,无下落信息,暂无法现场调查。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同时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实际拘留。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日通过约谈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罗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季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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