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政集团政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第九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05执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政集团政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第九中学,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4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红坡
审判员:何恒飞审判员:于风卫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