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博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翱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海博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河南省海博尔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2521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华翱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狮山一环侧(车间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447962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佛山市华翱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海博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河南省海博尔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1幢14层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9635330R。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豫0191财保252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博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河南省海博尔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