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博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翱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海博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河南省海博尔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2521号
申请人佛山市华翱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狮山一环侧(车间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447962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佛山市华翱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海博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河南省海博尔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1幢14层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9635330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华翱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海博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河南省海博尔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博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河南省海博尔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