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博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博尔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英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90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博尔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1幢14层77号,组织机构代码55963533-0。
被执行人郑州英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桃园路男9幢1单元2305-2307,组织机构代码69485414-9。
关于河南省海博尔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英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8)豫0191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1、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2、于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多次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法提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7、2019年1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向其告知本院对案件的执行行为,本院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网络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尚未实现债权共计57218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