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博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英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海博尔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11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英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桃源路南9幢1单元2305-23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海博尔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1幢14层77号。
法定代表人:余桂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英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海博尔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英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参加二审诉讼。经查,2018年7月30日,本院按照上诉人郑州英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以EMS法院专递邮件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邮件单号1084349793392),该邮件于2018年7月31日签收。本案2018年8月16日开庭审理时,上诉人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英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上诉人郑州英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