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22民初2800号 原告:某某公司。 负责人: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以经协商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6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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