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藏0228民初49号
原告:白朗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白朗县杜琼乡久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建昌路城中村12栋1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17号圣谷实业有限公司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白朗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白朗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715.69元,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朗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