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民初4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州百仕达地标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1266号(泰和鑫源国际2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百仕达地标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