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2执保435号
申请保全人:**有,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保全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开发区东风大街2259号。
被保全人:吉林省华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大路477号(两江高科技产业孵化园区)。
被保全人:李杰,男,198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申请保全人**有、***与被保全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2民初15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保全,查封被保全人吉林省华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华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1,494,402.70元(实际冻结327,695.23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6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华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松原北方支行账户内存款1,494,402.70元(实际冻结978.92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9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华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松原北方支行账户内存款1,494,402.70元(实际冻结196.5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9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2)吉0192民初1552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