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530号
原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华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第三人:尹某,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华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尹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姚 力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鹏坤
书记员 程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