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2执保795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华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与镜湖北路交汇创业首府3幢106号。
法定代表人:韩佳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有,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保全人王彦芹,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华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有、王彦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2民初155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保全,冻结被保全人王彦芹名下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999999.99元(实际冻结29.44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王彦芹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999999.99元(实际冻结71.19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王彦芹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999999.99元(实际冻结211.14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王彦芹名下在交通银行长春东方广场支行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0.79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王彦芹名下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建设街支行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27.62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王彦芹名下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经路支行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65.50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王彦芹名下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达大街支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43.26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王彦芹名下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央东路分社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0.82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王彦芹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营业所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16.90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王彦芹名下在吉林银行长春汽车贸易城支行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242.46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王彦芹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一马路支行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1.24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王彦芹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20.75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王彦芹名下磐石吉银村镇银行吉林银行长春汽车贸易城支行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32.58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有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999999.99元(实际冻结102.64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有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999999.99元(实际冻结152.57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有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999999.99元(实际冻结26.68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有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999999.99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有名下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50.09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有名下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宽城支行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49.56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有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吉林省长春兴业支行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408.91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有名下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河分社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61.29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有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23.01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冻结被保全人**有名下吉林银行长春康平街支行账户内存款1251205.06元(实际冻结38.53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2)吉0192民初155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