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云泰祥瑞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23财保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理云泰祥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府前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57469803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云南法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主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839548。
法定代表人:***。
大理云泰祥瑞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云292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账户24×××43内的存款552347.02元、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账户33×××30内的存款1700000元。大理云泰祥瑞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大理云泰祥瑞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账户24×××43内的存款552347.02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账户33×××30内的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