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云泰祥瑞投资有限公司

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祥云县中医医院、大理云泰祥瑞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4执3577号
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祥云县中医医院、大理云泰祥瑞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祥云县中医医院、大理云泰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XXXXXXXX元及相应罚息,名义货价XXX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到位331,813.55元,并冻结了大理云泰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大理水润云泰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折合1650万元)。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玉平 审判员  彭 多 审判员  顾玉平
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