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204号
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8608XB。
负责人:***。
被申请人:******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4016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祥云县龙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678740539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理***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府前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57469803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龙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521363.61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的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龙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521363.61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