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执字第24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港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号世博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朱恒毅。
被执行人成都星通科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仁勇。
申请执行人云南港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星通科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昆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港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502元,执行费1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星通科运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昆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文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保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