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03民初838号
原告:四川省通川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横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08465。
法定代表人:蒲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055758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0439489。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556802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通川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川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2019年7月23日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30日。原告通川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川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通川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6元,减半收取计4918元,由原告四川省通川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