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川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通川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3民初839号
原告:四川省通川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横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08465。
法定代表人:蒲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0557589。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元,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0439489。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96009847。
法定代表人:黄腊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通川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川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通川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川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通川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3元,减半收取计4196.5元,由原告四川省通川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发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