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3民初839号
原告:四川省通川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横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08465。
法定代表人:蒲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0557589。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元,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0439489。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96009847。
法定代表人:黄腊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通川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川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通川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川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通川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3元,减半收取计4196.5元,由原告四川省通川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发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