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681号
原告:河南圣冠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七一路万象时代广场1幢8层北侧东起第5间。
法定代表人:王蕾。
被告:河南元通发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关办事处望田路10号2号楼东单元2层东。
法定代表人:赵宝仁,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晏晓民,男,汉族。
原告河南圣冠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元通发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晏晓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圣冠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0.12元,减半收取计151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韩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