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通发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茂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26号
原告:***茂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五一路锦绣花园******。
法定代表人:马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梁广,河南许之以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1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被告:***,女,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黄帅锋,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经济开发区延安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陶纪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元通发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望田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宝仁,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帅锋、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元通发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茂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茂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