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744号
原告: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海路2811号电商园2号楼A区5楼。
法定代表人:陈旭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西部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多氟多办公室西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晓林,党工委书记。
原告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西部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邢晶晶
书 记 员 王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