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特282号
申请人: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海路2811号电商园2号楼A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5Q908C。
法定代表人:陈旭斌,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鹏飞,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一般代理。
申请人:伊川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9MB1A033686。
法定代表人:陈守藩,男,汉族,1970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伊川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麦娟,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特别授权。系伊川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伊川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9月20日,申请人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参加河南省至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竞争性谈判“伊川县农业农村局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设备采购二标包”,申请人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人,成交金额为243000元。2019年10月23日,申请人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申请人伊川县农业农村局购买申请人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植保无人机(型号蜂鸟大麦FN16LA)4套,单价60750元,总价243000元。申请人伊川县农业农村局尚欠申请人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7290元,多次讨要未果。
申请人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诉伊川县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0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伊川县农业农村局支付申请人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5729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10729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如申请人伊川县农业农村局不按期足额履行,申请人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将剩余未清偿款项本金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伊川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7月20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许少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利纳
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