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民初6310号
原告: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5Q908C。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体化示范区南海路2811号电商园2号楼A区5楼。
法定代表人:陈旭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赵鹏飞(实习),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5MB1C65528C,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幸福西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丁志刚,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县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4.18元,减半收取4677.09元,由原告河南蜂鸟智造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刚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方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