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1643号
原告:日照市航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锦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31039499X6。
法定代表人:申同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君,山东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浩,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徐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56408068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航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原告日照市航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航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市航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11元,由日照市航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