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3民初2318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与被告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3.5元,予以免除。
审判员周慧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