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1103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现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洪少评,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
申请执行人丁**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洪少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被执行人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洪少评支付工程款389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0元本案执行费5804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洪少评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到本院交纳执行款393***0元及执行费5804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洪少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洪少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