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6631号之一
原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南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忠,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20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9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99元由原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