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223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地杰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上云桥镇上云桥村王沙垭组。
法定代表人宗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地杰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2.5033万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与申请人***谈话已告知其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攸法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曼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一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