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地杰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攸县水土某某与株洲市地杰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民初7号
原告:攸县水土***,住所地:攸县东城新区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欧阳伟平,站长。
被告:株洲市地杰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上云桥村岭下组div>
法定代表人:罗刚,执行董事。
原告攸县水土***与被告株洲市地杰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攸县水土***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地杰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攸县水土***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地杰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48元,减半收取4724元,由原告攸县水土***负担。
审判员  龙湘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培
书记员刘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