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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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5民初3293号
原告:杭州沐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318号北楼9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迈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余杭商会大厦4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沐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迈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沐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沐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