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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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355号之四
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KDHDN7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广场1幢2**5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迈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388215,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余杭商会大厦4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在审理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迈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迈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迈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78元,减半收取98189元,由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