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4932号
原告:杭州富阳区春建乡其兵劳务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80MBU3W,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横坞**。
经营者:***,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横坞**。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25215072,住所地:杭州市建工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富阳区春建乡其兵劳务队与被告浙江中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区春建乡其兵劳务队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区春建乡其兵劳务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区春建乡其兵劳务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区春建乡其兵劳务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