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921执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建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252150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870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92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实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涉案多,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经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9)浙092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921执6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