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3民初4996号
原告:浙江中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半山建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清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佐村镇谷岱村溪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清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