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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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1010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台州建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99-2号2**104室。
法定代表人:金富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台州建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