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395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建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99-2号2**104室。
法定代表人:金富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建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建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台州建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