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6民初1700号
原告:***,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润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兴鳌综合菜市场C幢111号。
法定代表人:*作表,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润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