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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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4253号
原告:永嘉县岩头镇***门业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4MA294EFR5J。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小港村仙清路。
经营者:***。
被告:温州市飞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CPEYK6C。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广场巷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空军,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永嘉县岩头镇***门业店与被告温州市飞强建设有限公司、陈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永嘉县岩头镇***门业店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嘉县岩头镇***门业店撤诉。
案件受理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永嘉县岩头镇***门业店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