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昌杰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通合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28号
申请人浙江昌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通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1,5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线索。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昌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通和置业有限公司在萍乡市安源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号12×××27)的银行存款2,481,5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昌杰建设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常赣斌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