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杰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强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浙江昌杰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1004民初1740号
原告杭州强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昌杰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强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强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强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玲玲
代书记员 金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