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35号
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昌杰建设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银座街支行账号53×××15和被申请人陈文献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银座街支行账号62×××17名下存款1468138元,并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昌杰建设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银座街支行账号53×××15和被申请人陈文献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银座街支行账号62×××17存款146813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尹天兰
审 判 员 王 珊
人民陪审员 文松萍
代理书记员 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