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28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HUCN65。
法定代表人:余建民,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昌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盐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AM9T84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赣0302财保12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1,5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以萍乡市南国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萍房权证安字第××号,坐落于安源区安源新区及萍高路边锦江?大学城**楼的商铺提供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相应价值的商铺进行担保,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萍乡市南国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安源区安园新区及萍高路边锦江?大学城5号楼的商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
二、解除对***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1,5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