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鲜体与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427号
原告鲜体,男,汉族,1973年2月8日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王令,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萍,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163号祥瑞水木年华燕安庭D3幢1-2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289X2。
法定代表人韩选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泽,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鲜体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鲜体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出具相应申请书同意原告鲜体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鲜体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鲜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由原告鲜体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詹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