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执42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祥瑞水木年华燕安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2896XY。
法定代表人:杨永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18-1、18-2信用代码91500105693907237R。
法定代表人:黄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6民初12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9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且现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1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42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贺 理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江涛
书 记 员 王锦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