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16民初12634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163号祥瑞水木年华燕安庭D3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2896XY。
法定代表人:杨永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18-1、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3907237R。
法定代表人:黄晋,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6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69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该保证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支付被告90万元,用于被告为原告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渡口支行贷款900万元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金。2016年10月17日,原告归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渡口支行贷款本息,被告的保证责任随之解除,按约应立即退还保证金90万元。2017年8月25日,被告又为原告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渡口支行贷款700万元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应支付被告保证金21万元。2017年9月1日,经双方直接抵扣,被告尚欠原告保证金69万元,被告出具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后经多次催收,原告拒不退还保证金。
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作答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11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金收据两张,金额共计90万元。2017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主要载明:我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收到贵公司保证金90万元,用于履行大渡口支行900万元贷款保证责任。贵司于2016年10月17日归还贷款本息,由于诸多原因我公司未能及时退还该笔90万元保证金。现贵司另一笔流动资金贷款700万元由我公司担保,应支付担保费21万元不再另行收取,直接抵扣部分保证金,现剩余69万元保证金需退还。2018年9月3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出具《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载明:致: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为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渡口支行申请对其贷款柒佰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将上述贷款归还而解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收据、情况说明、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欠款的由来以及被告截止2017年9月1日应退还原告69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原告诉请其退还69万元保证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退还保证金,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应予以赔偿。故其诉请被告从2017年9月1日起,以6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损失至保证金付清时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69万元;
二、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69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雪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