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892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正利,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智勇,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163号祥瑞水木年华燕安庭D3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2896XY。
法定代表人:杨永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