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0211号
原告: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163号祥瑞水木年华***D3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2896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U3LP8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