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6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163号祥瑞水木年华燕安庭D3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2896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0116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5534.28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8月2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8年8月28日,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款85534.28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6执17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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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