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91行初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原、被告申请,本院将本案移交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协调,调解期限分别自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於 芳 人民陪审员  包利强 人民陪审员  徐根梅
法官 助理  徐芮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