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4683号
原告江苏科尔顿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科尔顿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科尔顿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江苏科尔顿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刘志刚
书记员 于志立